【内容提要】按上年度年终公积金归集余额占全市归集余额的比例,计算可分配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占应分配金额的50%。计算公式为:市直及各管理部所在县(区)上年度公积金年终归集余额÷全市归集余额×50%×经批准的年度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财综字〔1999〕149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5〕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负责审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资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市公积金中心经市管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市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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