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强化我县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担负环保工作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大气、水、土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与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反馈问题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分别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对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考核(100分)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18分) (1)《分区管控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天字〔2018〕38号)贯彻落实情况(8分) (2)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应对措施落实情况(5分)。 (3)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5分) 2.水环境质量改善(18分) (1)《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办字〔2017〕20号)贯彻落实情况(8分); (2)全县15条河流水质改善情况(7分);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整改和水质达标情况(3分)。 3、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18) (1)《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方案》贯彻落实情况(10分) (2)涉危险废物、重金属、放射源企业(单位)监管情况(8分)。 4、环境监管(15分) (1)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反馈环境问题整改、上级环保部门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6分); (2)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