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行法治化建设 回归信访本质属性 ——关于法治信访的探索与思考
我国信访制度肇始于政务院在1951年下发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其初衷在于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民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党员干部走进“红墙大院”以后出现脱离群众的现象。可见,信访制度的初衷并非在法律之外建立新的权利救济渠道。一直到“文革”以后,在平反冤假错案过程中,信访制度权利救济的功能才逐步凸显。基于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长久历史时期中形成的根深蒂固的“青天情节”以及淡薄的法治观念,群众在选择诉求表达方式的时候,往往更乐意于选择门槛低、程序简的信访程序。自此以后,1992年至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连续12年呈上升趋势,年均增幅达到10%左右。[ 参见李栋:《信访制度改革与统一信访法的制定》,载于《法学》2014年第12期,23页。]于是,以联系群众为核心价值的信访制度已呈不堪重负的疲态,信访制度改革也被提上日程。经过“取消信访论”、“强化信访论”、“整合信访论”的激烈争论,国务院于2005年和2007年先后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2005年以后的十年间,信访秩序有所好转,信访总量有所下降,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十八大以后,中央加快了依法治国进程,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步伐也随之加速。在中央连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实行访诉分离后,越级上访和非访的势头有所遏制。但是信访总量依然高位运行,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观念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在信访法治化道路上,如何摆脱人民群众奔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