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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执纪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必须深入分析研究,规范执纪审理工作程序,提高执纪审理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执纪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监督对象大幅扩大,审理任务更加繁重。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对象由党员干部扩大到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扩大了10余倍。而且由以违纪问题为主,增加为既有违纪又有违法问题,特别是新增了58种职务犯罪类型,纪法交叉问题更多呈现。在调查措施上,监委增加了12种调查措施,在处理方式上还包括对违法犯罪案件是否移送起诉作出决定。
  (二)证据标准要求更高。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所办案件,特别是违法犯罪案件,要求我们审理必须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确保证据质量达到法院依法判决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要求。对违纪违法构成要件要严格审核证据的“三性”,要严格审核构成要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建立和形成牢固的证据链和证明体系。
  (三)程序审查要求更严。立案审查调查必须办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等报批程序,缺一不可,监委12种调查取证措施,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程序不齐、手续不全、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等不符合规定的,还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四)审理衔接不够顺畅。按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当即党纪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在调查结束后往往就直接面临移送起诉程序,但这时审理部门才刚刚介入,即使不论审理时间,处分报批也需要时间,因此很难在移送前完成党纪政纪处分工作。而且审理时间必然要占用留置时间,对于纪检干部自己陪护的案件来说,留置时间越长,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就越大。
  (五)审理人员素质要求更高。面对新的形势,审理人员必须必须熟练掌握运用纪律和法律,把好案件质量关口。如果审理人员运用法律的能力不足,将直接影响审理质量。
  二、对策建议
  面对新问题、新挑战,我们要不断转变思想理念,在规范案件审理“三个关口”上下真功夫,严把案件质量关,着力推进审理工作高质量有序开展。
  (一)“入口”前移,严把审核关。一是审查调查质量前移。审查调查质量决定审理质量,决定案件质量。审查调查必须全面转变理念,按照审理的标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即要严格按照国家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借鉴检察院、法院的审查审理标准进行调查取证。二是完善审理提前介入机制。在案件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提出案件处理的倾向性意见后,审理人员就可提前介入审理案件。对案卷材料不全、证据不完善、定性不准确、处分依据不足的,及时要求办案人员补充,有效避免在接收案件后因证据不足而退回补证的现象。
  (二)“出口”透明,严把质量关。案件审理是处理案件时必须经过的关口,也是处分违纪人员的出口。必须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把质量放在首位。一是严把事实证据关。工作中对错误事实及证据严格把关,注重查看证据之间是否矛盾,错误事实构成要件是否充分,违纪责任是否明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严把量纪程序关。抓住案件的四个要件进行审查,准确区分不同性质的错误,依纪依规作出恰当处理。坚持对每起案件都要成立2人审理组,严格审理卷宗,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量纪关和程序关,重点查看错误事实构成要件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矛盾,定性量纪是否准确,审查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三是严把沟通协调关。做好“上下左右”的沟通协调,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上级纪委审理室请示汇报,取得大力支持和指导;与案件部门、案管部门定期沟通,全方位、多层次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促进查审密切配合,发挥好合力作用。针对涉刑案件还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对接,既做到纪法分开,又做好纪法衔接。
  (三)“窗口”干净,严把形象关。案件审理是处理案件的最后关口,也是纪委监委的形象窗口。一是加强审理队伍建设。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也是做好案件审理的重要基础,在纪律审理与法律审理的双重要求下,必须高度重视审理队伍的建设。要配齐配强审理人员,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增加审理人员的职数,优化办案人员与审理人员配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纪律和法律的系统学习,邀请相关执纪审查审理、职务犯罪调查和刑事审判的专家现场授课,经常结合案例加强业务学习讨论,互相学习,补齐短板,共同提高能力,做到既懂纪律又懂法律。二是抓好处分决定的执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要按照要求及时送达,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定期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宣布、存档、考核等方面执行情况,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