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全面、认真、合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对领导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层管理人员、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集团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纠的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启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失败的; 4、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5、擅自更改集团办公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0以上的; 7、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公司利益的; 8、造成公司产品质量批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 9、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公司利益的; 10、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任,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5、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 种类 1、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 4、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由集团审计部门提出,集团审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2天内提出意见申诉。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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