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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来以往,群团组织因其社会结构地位的独特性,呈现的边缘性、复杂性、必定性、隐蔽性等特点,未曾引起社会与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当下眼前,新常态对群团组织提出了新要求。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群团组织要以先进引领后进,以文明进步代替蒙昧落后,以真善美抑制假恶丑”,群团组织必须摒弃原有不足,端正风气、规范管理、健全制度、把握导向、纯洁队伍、奖惩分明、消除思想文化上浓厚封建传统意识、纠正个人需求偏差、杜绝思想观念错位、遏制恶欲膨胀扩张、防止革命意识衰退,政治上加大群团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强化监管机制;经济上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济秩序、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群团组织人员待遇,优俸养廉;思想、文化、道德上加强群团组织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重视文化素质,提高道德水准;法律上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强化纪检监察刑事司法功能,完善刑事宣传制度。
  具体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群团组织人员的政治治理
  1、加强群团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
  这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明文规定,凡在国家机关担任现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社会团体应逐步与所在国家机关脱钩,暂时不能脱钩的要“政会”分开,在机构、人事、财务以及其他活动行为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管理。
  2、强化对群团组织人员的监督机制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告诉我们,监督权是统治阶级所享有的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可能有真正的监督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的广大人民群众,应该享有真正的监督权。监督的核心内容是以法治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历史充分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和走向腐败,监督不形成有力的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因此,促进廉政建设和防治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强化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铲除腐败滋生的条件。关于强化对群团组织人员的监督,目前主要是要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社会团体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自己的活动行为,认真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群团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2)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团体的机构、人事、财务管理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依附于权力部门并且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团体,要按程序进行专项审计,对严重违法和违纪违规的社会团体,要依照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群团组织经济治理
  1、加强财务管理
  具体措施有:(1)社会团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的会费标准,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由各社会团体派专人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领取,严禁违规使用其他票据收取会费,也不得用会费收据收取其他收入或超标准、超范围或无标准收取会费。(2)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要实行独立核算。社会团体的帐户只能按规定专项用于与社团活动有关的财务开支,不得违规转借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收付。严禁利用社会团体的帐户收取和偷逃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和对象收取的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但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告会费收支和会费收据使用情况。(3)社会团体不得以所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凭借国家机关的权力、影响和信誉等接受其行政执法监管对象捐赠或赞助的钱物。出现上述问题,不论何种理由或原因,一律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除收入责令退还或追缴财政外,还应追究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纪律责任。(4)社会团体的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各级国家机关不得利用团体私设“小金库”;不得在社会团体的账目中违规发放奖金、福利、津(补)贴;不得利用社会团体的资金违规购置小汽车、开支通讯费用和公款出国出境旅游;不得将应由机关负担的其他各种费用在社会团体账目中列支。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5)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团体的机构、人事、财务管理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依附于权力部门并且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团体,要按程序进行专项审计,对严重违法和违纪违规的社会团体,要依照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健全经济运行机制。即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要绝对做到政会分开,从而割断社团与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政附属关系,使社团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市场经济的天空里自由地翱翔。这样一来,经济活动中权力化的色彩将被淡化,某些群团组织人员想利用行政权进行违法违纪犯罪的现实可能性就很微乎其微,从而对遏制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2、规范经济秩序,强化各种管理职能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一度过分强调微观搞活,结果忽视了宏观调控,忽视了对社会经济领域中方方面面的总体规范,从而使得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的管理松散疏漏,破绽百出,为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首先,从部门来看,某些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由于群团组织本身行政职能不强,创收渠道有限,于是出现摊派或变相摊派、拉赞助、搭车收取会费。其次,就单位来看,一些群团组织单位财政拨款不足经费短缺,且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不在改善管理、提高服务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将“有效益”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对象作为会员拉入社会团体,以社团活动为名,达到囊括会费的目的。其三,从个人来看,有的人利欲熏心,贪图私利,利用职权个别私吞所收经费,中饱私囊。因此,要防治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必须整顿经济秩序,强化对部门、单位、个人的经济管理职能,从而消除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赖以存在的温床。
  3、提高群团组织人员的物质待遇,做到优俸养廉
  目前在国家公务员养廉问题上,主要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这就是“高薪养廉说”和“低薪养廉说”,而且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各自的理由。我们既不赞成高薪制,也不赞成低薪制,而主张适当提高公务员的物质待遇,做到优俸养廉。之所以持此主张,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群团组织人员也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也是群团组织人员的最高宗旨,这一点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群团组织人员同样也是人,同样是社会中的一分子,他们也有一个“人口再生产”的问题。目前,我国公务员的经济收入总体上不足养廉,群团组织人员也概莫例外,这个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我们认为,在群团组织人员养廉问题上,提倡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对于提高群团组织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无疑是有益的。但是,如果失去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则难免流于空泛。对群团组织人员的管理制度同样应当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群团组织人员过高的期望值上。当然,我们强调优俸养廉,并非照搬西方国家的“高薪养廉”制度,这是因为,一方面我们国家目前仍属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国家财力不容许这样做;另一方面,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仍然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思想。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优俸养廉,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务员实行的工资制度,即平衡原则,也就是在确定群团组织人员的工资时,参照公务员或参考企业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红利等实际收入)水平,使群团组织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保持大体平衡。
  (三)加强群团组织的思想、文化、道德治理
  1、加强群团组织人员思想道德教育
  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在与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的一次对话中曾说道:“权力弊病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但作为整个社会,也必须把基本思想引向这个方向。”可见,要阻止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除了要靠外部的监督、约束,还要靠内在人性的完善,这就不能忽视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关系到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取向问题,关系到行使职能的出发点问题,尽管是“软约束”,但道德规范如内化为人的信念,将会大大提高群团组织人员的免疫力。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政治形势的世大变化,要求我们在思想教育的方式及内容上实行相应转变,应把过去那些“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口号细化为可操作性、可把握的从政道德准则,让思想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提高群团组织人员的素质,使其自觉地筑起廉政思想防线。必须加强对群团组织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法制观教育,使他们在思想观念上努力做到以下四点:一是消除超前消费的享受意识,强化艰苦创业的观念;二是消除讲排场互相攀比图虚荣意识,强化勤俭节约的观念;三是消除“任上捞一把”、以权谋私的特权意识,强化为政清廉的观念;四是消除唯利是图、金钱至上的商人意识,强化人民公仆的观念。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只有这样,通过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全体群团组织人员正确地认清形势,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洁身自好,才能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防腐保廉的坚固长城,从而杜绝和遏制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2、重视群团组织人员的文化素质
  关于这一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要强调群团组织人员必须具备与其职务相称的文化水平。为保证做到这一点,应注意采取如下主要措施:一是严格按照既定条件,择优录用;二是对已在职的群团组织人员,必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制度;三是对于提职者,必须规定一个政绩和文化的考核标准;四是对领导者要先行考核,不能搞只考下、不考上,上下考核都要过硬。(2)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一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在选拔、择优录用群团组织人员时,应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增设新的考核科目和内容,增大其难度与深度。二是对于在职群团组织人的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应该逐年增加新的科目和内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从事具体管理的人员更应如此。三是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和鼓励群团组织人员在职学习或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文化素养,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工作需要。四是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注意群团组织人员队伍的及时更新,切实使群团组织人员真正优化、高效,充分调动他们的内在潜力和积极性。
  3、提高群团组织人员的道德水准
  努力提高群团组织人员的道德水准,发扬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是防腐倡廉的根本途径。为做到这一点,群团组织人员在道德建设方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崇尚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克服极端个人主义倾向;二是要忠于职守、恪尽职责,消除自由主义影响;三是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彻底消除拜金主义毒害。
  (四)加强群团组织的法律治理
  1、加强行政法制建设
  关于这一方面的建设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应尽快制定出台《廉政法》,从总体上对群团组织人员的廉政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规定,以便群团组织人员廉洁从政有法可依。(2)应尽快制定出台《财产申报法》,以便加强群团组织人员的财产监督,从而使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3)应尽快制定出台《监督法》,从根本上完善国家监督机制,从而为防腐保廉提供有力的保障。(4)规范群团组织的活动行为,促进群团组织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发挥群团组织服务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5)尽快制定出台《新闻法》,对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结果及时见报,让媒体曝光,从而使腐败分子成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2、完善刑事立法制度
  我国新刑法对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不明确。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在立法上值得进一步完善:应尽快对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渎罪犯罪主体进行修订完善,将渎职罪职务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明确对群团组织人员渎职犯罪个罪规定,避免造成对一些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处罚的疏漏和个别罪名闲置,建议通过认真的论证,高度概括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特征,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参考世界当代国家对职务犯罪的规定,通过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重新对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予以界定,尽可能明确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个罪罪名,堵塞追究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漏洞,以适应反腐倡廉和依法治国的需要。
  3、强化纪检监察刑事司法功能
  腐败不除,国无宁日。为了有效地惩治腐败现象,防止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状况的恶化,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而言,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运用法律武器惩治腐败现象,及时给一切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法律上的严厉制裁。(2)加强检察机关的建设,强化检察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在反腐肃贪方面更大的权限,从而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3)努力抓好司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熟练、刚直不阿、严格执法的队伍。(4)克服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错误倾向,加大对群团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中,司法机关要敢于办大案要案,要敢于冲破阻力,排除干扰,一查到底;要敢于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一律给予平等的法律追究。(5)纪检监察机关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及时披露案件查处结果,让腐败分子见光见报,以儆效尤。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祸患,取信于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扫清路障。<\/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