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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党内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利器。《问责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实施以来,xx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一方面把监督挺在前面筑牢防线,另一方面实施精准问责,确保既问对人、问到位,又宽容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把监督挺在前面,构筑超前防范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xxxx”公开亮诺、区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党组织书记分别向区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落实主体责任廉政谈话工作。在常规政治巡察的基础上,开展机动式巡察和专项巡察,探索建立“xx”工作模式,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发挥好“政治体检”作用。着力推进派驻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聚焦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运行,出台《驻在部门重大事项监督实施办法》,将派驻监督嵌入重大事项事前酝酿、事中讨论和事后执行全过程,实现对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全覆盖,有效发挥派驻机构“探头”作用。着眼于打通基层监督“最后一公里”,在农村探索建立“xxx”监督模式,纵向搭建镇纪委—片区—村居—群众层层相叠的监督架构,横向整合财政、审计、经管等农村事务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督力量,建立专项查纠、工作例会、联审联查等工作机制,推行“亮家底—审程序—听民声—核结果—追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五步监督工作法”,纵横双向发力,实现对农村事务的全方位监督。相关做法被《大众日报》《烟台日报》及省市纪委网站多次刊载。
  二、坚持靶向发力,对失职失责问题进行精准问责。围绕问责问的准、问得实、问到位,着力做到明晰界限、规范管理、精准问责。一是明确责任界线。构建“清单+台账+督查”的责任框架,对失职追责情形进行严格界定。出台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组织xx个基层党组织制订细化党委班子、班子成员及其他成员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重点任务、进度要求,做到项目化分解、个性化明责,确保责任边界清晰。建立履责情况台账,明确x项记录标准和x项落实责任要求,详细记录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等信息,全程留痕履责情况,将其作为日后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保证问责有据可依。实行问责情况汇总督查机制,镇街部门每月报送问责情况,区纪委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效果评估,约谈纠正不正确履责、不合理问责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使责任主体“照单履责”,问责主体“按单问责”,避免问责泛化等现象发生。二是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落实市纪委党内问责工作流程规定,制定问责启动和结果备案表,实行文书规范化管理,建立签字背书、限时报备等制度,启动问责程序的问题线索均实施备案,由责任部室负责人签字背书,启动实施和问责结果报党风政风监督室和案件管理室,对线索和处置情况进行归口管理。三是实施精准问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党员干部作出的每一起问责决定,都综合研判、细致评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依纪依规严格问责,坚决杜绝问责片面化、简单化和虚化弱化等现象。今年以来,共实施党内问责xx起,问责党组织x个,问责党员领导干部xx人,对xx起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曝光,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三、严格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和市委《激励引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我们围绕容错纠错探索建立“四种形态”相互转化、运用第一种形态月报、温情回访等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把握党纪政纪底线,惩处违规违纪者,又精准区分行为的不同性质,旗帜鲜明地为干事者撑腰。一方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互转化容错。制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相互转化的实施意见,将适用范围、转化条件和转化程序上升到制度层面,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随意转化等问题。具体工作中,对干部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办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坚决给予容错纠错,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例如,今年xx月份,在对某单位一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时,发现该同志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便经区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对该同志的问题启用容错机制,最终免予追究其责任,体现了对党员干部负责担当的态度。另一方面,探索实行温情回访机制帮助干部纠错。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跟踪回访。回访前,多方了解回访对象思想认识、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和生活状态等情况,做足准备工作;回访中,通过面对面恳谈、心贴心交流,帮助回访对象认识到错误原因,剖析根源,指出整改方向,帮助其解开疙瘩,尽快改正错误,更好地投入工作;回访结束后,梳理回访教育相关材料,建立工作档案,并将回访情况作为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今年以来已对xx多名违纪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应。
  在强化党内监督、问责追责、容错纠错方面,尽管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困惑:
  一是问责主体“单一化”。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习惯性地认为,问责是纪委的事情,这种现象越到基层越普遍。比如在信访维稳、文明城市创建、重点项目推进等工作中,若出现推动不力等问题,都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来实施问责,而不是由相应的问责主体来实施。建议:上级针对各类问责主体的权责界限,出台具体的指导性工作意见,对不履行问责职责、不正确履行问责职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确保问责动真格、出实招。
  二是问责内容“宽泛化”。当前形势下,问责对推动各项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把问责当作根治所有问题的万能手段,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业务性问题,动不动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导致一些单位承担的工作量越大,被问责的机率越大。长此以往,有可能会挫伤这些单位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建议:进一步规范问责内容和事项,出台问责事项清单,并建立权责对等的问责机制,避免业务工作问责与党内问责相互交织、问责泛化的情形。
  三是问责标准“差异化”。问责条例规定了四种问责方式,未细化哪种情形适用哪种方式,不同地区之间,对同一类型问题,在问责时往往把握的标准不统一,存在孰轻孰重现象;同时,对问到哪一个级别也存在地区差异,等等。建议:上级进一步细化问责的标准和范围,为基层开展党内问责提供明确的参考依据,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问责标准、问责范围的地域性差异。<\/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