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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于10月1日起实施。
  纪律是党的生命。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党中央再次修订《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将十九大新党章细化具体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笼子的生动体现。与原《条例》相比,此次修订新增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既保持了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体现了新时代的新要求,适应了新形势,进一步突出了政治性,彰显了时代性,强化了针对性。
  作为一个机关党员,要充分认识这次《条例》修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背景下展开的;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再部署、再动员;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和继往开来,必将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作为一个机关党员,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要根据中纪委发布的《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逐条逐句认真学习,真正领会《条例》修订的精神实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自己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本人认为,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政治规矩
  2015年在修订《条例》时,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并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本次修订又在第二条和第三条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两个维护”、 “四个意识”等内容。充分说明《条例》之所以需要修订,其一是在于全党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二是要发挥纪律的严肃性,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其三是要通过纪律检查,为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供指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这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也是《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与时俱进,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进展,但远未到大功告成之时,在这几年的监督执纪中发现了许多新型违纪行为。“四风”问题禁而不绝,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中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习甚深;还有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严重侵蚀我们党的宗旨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条例》通过举一反三、以案明纪,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作为一个党员干部一定要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重视家风建设,不断加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管教,真正做到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意识。
  三、坚持纪严于法,推动执纪和执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就是要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党和人民少受损失,让党员干部个人少犯错误,充分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本次修订《条例》,还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既适应了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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