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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距离上次修订相隔不到三年时间,再次释放出了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本次《条例》修订最大的特色和亮点就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修订工作本身的与时俱进。
  两个坚决维护:《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三个重点:《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突出了监督执纪的“靶心”,将“三类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有利于精准审查重点对象、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四种形态:《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更高要求。
  五处纪法衔接:《条例》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比如,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
  六个从严:《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即①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②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③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④民生保障显失公平;⑤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⑥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条例》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
  八种新型违纪行为: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八种新型违纪行为,《条例》增加了处分规定。分别为:①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②党员信仰宗教;③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④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⑤利用职权为亲属提供帮助谋取利益;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⑧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
  《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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