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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当前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主要存在被动决定多、主动决定少,临时动议多、计划决议少,抽象决定多、具体决定少等问题,严重削弱了人大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驾护航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把重大事项决定权用好用足用到位,在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展现人大作为、彰显人大力量。
  一、提升认识高度,不断增强依法行权的主动性
  行动上的自觉来源于理论上的清醒。我们国家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在本质上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
  第一,要充分认识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人大地位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最能反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精神。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运行也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范,这是人大依法行权的一个鲜明特征。广大人大工作者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熟练掌握《宪法》《组织法》《监督法》等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认真贯彻不打半点折扣;对法律法规只有原则要求的,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用富有创造性的工作去执行落实好,避免上下一般粗、照葫芦画瓢。
  第二,要充分认识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客观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党的领导居于核心地位。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具体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基本前提下,要正确处理好与同级党委的关系,充分发挥人大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人大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事前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党委支持。与此同时,党委也要转变领导方式,在行使决策权时总揽不包揽,多给人大出题目、交任务,多支持地方人大在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方面开展工作。对明确规定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范围内的事项,党委和政府要避免联合决策或联合行文。对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党委要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要充分认识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路径。人大具有密切联系群众、汇聚民意智慧的天然优势,推进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充分发挥人大专家智库作用,对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防止权力任性妄为,避免重大决策失误,保持重大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地方各级人大要进一步畅通民意反馈渠道,建立专家智库机构,提高依法行权的能力水平。与此同时,要把握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两院”司法权之间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明确二者之间的边界。凡是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要积极主动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对法律明文规定由政府、“两院”行使的职权,人大也要积极支持,不干涉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和司法案件。
  二、把好权力尺度,不断增强依法行权的科学性
  地方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明确重大事项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好权力边界的尺度,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哪些重大事项由人大讨论决定,哪些重大事项须向人大报告,哪些重大事项要报人大备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重大事项清单,既不无所作为当甩手掌柜,也不越俎代庖搞大包大揽。
  第一,要坚持法定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纳入重大事项清单,对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确保重大事项清单内容和决议决定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第二,要坚持重大原则。从一些地方的探索实践来看,一般都将重大事项的内涵定性为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地方人大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把重大事项与人事任免决定权、批准政府工作报告时的决定权等程序性的事项区分开来,重点瞄准那些事关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关系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关键问题,涉及民生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将重大事项区分为三个层次,即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而必决),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议而可决)和须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议而不决),分门别类确定具体内容。
  第三,要坚持量化原则。从各地实践来看,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大都还只停留在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有必要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合理、简单明了采取条款罗列形式对其内容进一步量化具体,使之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比如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所用资金额占当地政府上年度财政总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凡达到一定额度的项目都属重大事项,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实确有需要的,而又难以量化的内容,要坚持概括事项和列举事项相结合,可以采取兜底条款,即在具体列举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项条款,把不便于具体列举的重大事项囊括其中,避免遗漏。
  第四,要坚持动态原则。重大事项的内涵是相对固定的,外延则是发展变化的。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和改革创新的日益深入,各个地方发展不平衡,重大事项往往会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此时此地的重大事项不一定是彼时彼地的重大事项。单凭一个法规将较长时期或较大范围内的所有重大事项列举出来是不现实的,可以在制定界定重大事项范围的框架性文件这个基础上,分年度出台确定重大事项的授权性文件,为人大依法行权留有余地。
  三、打磨工作精度,不断增强依法行权的规范性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严谨规范的工作机制,是确保人大依法有序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要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建立健全科学、精准的工作机制和运行程序,确保重大事项一旦进入法定程序,就能够不受干扰、不可逆转地按程序进行下去,并使作出的决议、决定科学合理,从而最大程度促进改革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一,要加强沟通协商。探索建立完善党委、人大和“一府两院”的三方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可以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研讨下一年度应该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向人大报告和须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上级和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三方协商的具体意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区分轻重缓急,研究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年度清单,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细化“一府两院”提请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项目名称、实施要点、责任单位、办理进度等具体内容,确保时序进度清晰可控,把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到实处。
  第二,要规范工作程序。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府两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通过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重大事项,按时送交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相关工作机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防止临时动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小组审议、联组审议制度,探索开展辩论式审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委员有针对性地发言。探索建立重要决定多次审议制度,争议决定搁置审议的做法和程序,规范表决方式,不断提高审议决定的质量。
  第三,要抓好关键环节。对重大事项议案的审查、论证、公布等环节,必须逐一进行规范,特别是对时间节点、议案标准等关键细节,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具体,确保环环相扣、衔接紧密。有关方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开相关信息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定决议草案,要先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淬炼监督硬度,不断增强依法行权的权威性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后,更重要的是保证决议、决定内容的落实,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实效。要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祭出人大监督的“组合拳”,以动真碰硬的态度和抓铁有痕的举措,擦亮监督这柄利器,提高监督硬度和权威,不断推动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落地生根。
  第一,要健全监督机制。地方人大关于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要通过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跟踪督办制度等,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要求有关方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或者研究处理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要适时进行跟踪督办,及时组织“回头看”,坚决防止当“甩手掌柜”,并视情况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与此同时,要督促“一府两院”根据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工作办理制度,认真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
  第二,要加强督促检查。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备案审查、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形式,祭出人大监督的“组合拳”,加强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每年对“一府两院”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第三,要从严追究责任。凡应当报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不报请并擅自作出决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决定。对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不报告的、超越职权作出决定的、不执行决议决定或执行决议决定不力的、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的、未按期限报告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等情形的,人大常委会要及时介入调查,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作为职务任免、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取得支持,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法定程序,严格责任追究。<\/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