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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有习近平主席签署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近段时间,我根据局党组、党支部安排,认真学习了新《监察法》相关内容。今天,又参加了市委党校专家所做的新《监察法》专题辅导报告,对《监察法》9章共69条内容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下面结合自己的认识,谈几点体会:
  一是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监察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写入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等表述。这些表述,把“党领导一切”的原则明确体现在监察工作中,进一步表明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视,表明了党清除腐败、澄明吏治的政治导向和坚强决心。这也向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就是要发挥党的领导优势,集中党的全部力量,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对此,我深受鼓舞,对取得反腐败工作伟大胜利充满期待,并愿意投身到这光荣的事业中去。
  二是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治保障。3月11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有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这为《监察法》立法提供了强大的《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宪法》这个根本保障,新《监察法》就具有了最可靠的法理基础和最强大的法治保障。各级监察机关依据宪法的授权和《监察法》的规定开展监察工作,可以减少更多阻力、但到更多支持、取得更多成效,写下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更辉煌的一页。
  三是监察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展。《监察法》与过去的《行政监察法》相比,监督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像过去一些不是党员的国企管理人员、社区和村干部等,以前处于监督的空白地带,现在都被纳入了进来,对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意义重大。从现实看,很多腐败问题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侵蚀,并不发生在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身上,而是发生在一些社会组织、国有企业等没有党员身份的管理人员身上。扩大监察范围,可以把更多行使公权力的人纳入反腐败视线,有效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四是以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特点更加明显。《监察法》明确赋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和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等12项措施。其中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对惩治严重职务犯罪,防止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行为作用明显,更加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目标。对“留置”措施的提出,我开始不太理解,经过学习后,才明白这一措施的重大意义,抛开实际效果,单从设立“留置”措施这一目的讲,就能体现出党和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真诚态度和良苦用心。我相信这一措施的出台,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将十分巨大,十分明显。
  五是体现了履行职权与接收监督的统一。监察部门依法履职,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那谁来监督监察部门呢?《监察法》里也有答案,归纳起来,就是监察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党委监督;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监察委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对监察人员进行监督;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监察机关依法公开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这一点,充分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一开始,人们担心监察部门权力过大,形成权力真空,进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力滥用问题。但这些监督举措,明确形成了对监察部门的制约,为确保监察部门依法履职、公正履职的提供了根本保证。
  以上是我学习新《监察法》的一点体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对该法的学习,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收获法律知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