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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协会,英文名称:PRIVATE MEDICAL  HEALTHCAR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英文缩写为PMHM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全市各级各类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自愿组成,具有学术性、行业自律性、自愿结成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各级各类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医疗卫生管理事业的人士,通过行业自律及维权,积极促进我市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促进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按照“规范管理、加强自律、提高信誉”的原则,引导我市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学习党和政府有关医疗卫生政策的法律、法规;
  (二)协助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制订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推动实施;
  (三)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审;
  (四)组织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进行学术交流,进行非公有制医疗机构之间、非公有制医院与公立医院之间的医疗技术合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经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许可登记的各类卫生医疗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任免建议权;
  (四)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及时反映情况,并提供事实情况和资料;
  (六)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内容;
  (五)聘请协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c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xxx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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