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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信息化的发展给司法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无法估计的新挑战。本文的第一部分内容从“智慧法院”的建设背景着手,通过阐述法院信息化的国际进程,病列举美国、德国和韩国的电子诉讼应用,说明了中国法院信息化工作的紧迫性。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加快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脚步。
  文章在第二部分内容中叙述了“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在各个环节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并简化了法院的工作,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第三部分中提到了电子法院对提升审判质效的作用,并通过列举上海法院的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浙江法院的可视化智能管理平台、苏州法院的“苏州模式”,更深入的阐明了这一点。
  第四部分则着重提出建设“智慧法院”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息化技术力量不足、运行维护难度大、信息化技术应用存在一定障碍,指明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为下一步的发展规避风险。
  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对“智慧法院”发展前景的展望和未来发展方向的设想,提出法院信息化的建设不仅要在深度上取得新成就,也要兼顾广度,打破部门局限,实现与各单位的互联互通,真正做到方便大众,提高审判质效。

主要创新观点:
  智慧法院的建设成为法院未来工作的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有美国提出的电子政府建设、欧盟的“电子欧洲”行动计划、日本的“电子日本战略”,电子诉讼在这样的信息化全球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美国、德国、新加坡、韩国先后投入电子诉讼建设,引入电子诉讼适应信息化发展成为中国法院面对的重大课题。
  “智慧法院”充分依托法院数字化与网络化的成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的技术贯穿法院全业务、全方位和全流程。今后在诉讼流程中,起诉、立案、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可以全部在网上完成,能够切实服务司法便民,也能大幅提高审判质效。
  “智慧法院”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如信息化技术力量不足、运行维护难度大、信息化技术应用存在一定障碍等的问题,但克服了这些问题,法院信息化将有更广阔的的前景。
  未来的法院工作通过构建横向的信息互联互通网,将实现从立案到执行的全称智能化、电子化,避免了当事人或律师的奔波之苦,也大大提高了法院工作的质效。

  法院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将改革举措全面铺开,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如何巩固改革、深化改革已然是法院未来工作的重要方向。积极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巩固深化法院改革成果,就是让改革的成果稳定持续地为人民群众提高质量的司法改革,让任何变通改革、敷衍改革甚至是假改革、不改革的现象无所遁形,让法院改革遇到棘手性问题得以迎刃而解。建设智慧法院对巩固法院改革成果的一大作用,就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起强有力、高效率、全覆盖式的监督体系,以技术的客观性、规范性、高效性让巩固深化常态化改革举措成为可能。
  “智慧法院”的建设背景
  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产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化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最显著的时代特征,推动信息化成为每个国家高度关注的重大主题。美国早在1993年克林顿政府时期就首倡电子政府建设,启动了灭国的电子政府建设步伐。21世纪初,欧盟提出了建设“电子欧洲”的行动计划,强力推进电子政府、电子医疗、电子培训和电子商务四大领域建设。2001年,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电子日本战略”,推动了日本信息化战略的变革。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大趋势下,法院工作创新也迫在眉睫,电子诉讼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1995年11月,美国俄亥俄州联邦地区法院通过网络首次立案审理了石棉污染纠纷案。德国法院1997年6月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和电子诉讼。新加坡2000年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诉讼的法律地位。韩国是电子诉讼制度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末开始推行电子诉讼以来,目前电子诉讼已覆盖民事、家事、行政、破产和执行等大部分诉讼事项,仅刑事案件尚未实施电子诉讼,其中民事案件电子诉讼比例达到58%。引入电子诉讼适应信息化发展是中国法院面对的重大课题。⑴
  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创新速度最快、通用性最广、渗透力最强的高新技术之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对司法工作产生深刻影响。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司法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服务审判执行、保障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重要途径。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为广西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于2003年5月启动信息化建设,现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应用系统,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2007年6月,最高院颁布了《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201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报告及2017年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法院信息化基本术语》等文件。2016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016年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
  “智慧法院”服务司法便民
  司法信息化的基本宗旨是保障人民权利与提升人民福祉,智慧法院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目的的信息化平台。周强院长强调,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根本目的是要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传统线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必须在案件受理法院进行。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当事人、代理人通常要往返法院五至六次,复杂案件的次数还要更多。因此,当事人打官司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有的当事人甚至因此而打不起官司;律师有时也不得不放弃代理一些路途较远的案件,甚至误解法院提高门槛不让老百姓打官司,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使当事人常常通过信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电子法院方便了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电子法院诉讼中,律师可以代当事人在网上立案、缴费、进行证据交换、网上开庭和网上调解。以往平均需要十五六个工作小时连时间的普通民事案件,现在只要当事人或律师将相关证据和文书材料扫描成电子版便可完成。既避免了路途上的奔波之苦,也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智慧法院”不断革新办案方式,创新诉讼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办理诉讼业务,给群众带来切实的诉讼便利。打造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电子法院,构建与社会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全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利用信息技术将诉讼全过程由“线下”搬到“线上”,推行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执行、网上信访、网上阅卷、网上公开、实行了办案流程、办案方式的改革,切实提升了审判质效,方便了人民群众,信息化在法院工作中覆盖的深度和广度达到新水平。
  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和对诉讼服务的要求正在发生变化。“互联网+诉讼服务”贯穿诉讼流程的各个环节,推动网上办理各项诉讼事物,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享受“指尖上的便利”。短信、网站、热线电话、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可以满足不同年龄阶段、文化层次、习惯偏好、生活环境的人群,不断提升诉法服务的用户体验。
  “智慧法院”大幅优化审判质效
  审判工作能力是法院能力的关键体现,是法院依法公正裁判案件、有效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能否真正实现。特别在近几年,人民法院收案量呈爆炸式增长,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而信息化恰是应对上述问题的灵丹妙药—它使审判方式发生了极大变革,大幅提高了审判能力与效率。一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大力加强科技法庭建设。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庭审“可定格”“可再现”“可复制”,加强了对案件的全过程监督和全方位管理,促进庭审规范化,提升一次庭审成功率。与此同时,远程庭审、远程提讯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在不断深化创新。而电子法院则代表了法院信息化发展的另一大努力方向。
  201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面向全市推广应用了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主研发的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该系统运用云计算技术,依托法院局域网,以案件办理为主要连接点,由法院直接向一线法官提供全方位、多角度、互动式的在线法律资源服务。⑵
  浙江法院早在2015年便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主研发了可视化智能管理平台并在该省各级法院上线适用。该系统实现了当事人从立案、庭审、合议、判后答疑、执行全流程的视频留痕和可视化管理,还集成了智能预警功能,依托数字法庭系统,能对庭审过程中法官、值庭法警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自动预警和历史视频的智能评查;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自动识别分析参加庭审的法官、律师、当事人,进行后台数据对比,对曾经有过不良庭审行为的诉讼参与人进行提示预警。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石水根介绍,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强的技术支撑。苏州法院至去年底初步建成以“电子卷宗+语音识别”为核心的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今年以来,重点搭建了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电子质证随讲随翻、材料流转云柜互联、文书制作左看右写、案例文献自动推送、简易判决一键生成、同案同判数据监测等8个平台。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实现了材料流转、庭审等司法活动的全程留痕,在方便法官办案的同时,也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
  “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息化技术力量不足。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迅速发展,法院工作对信息化专业知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国法院现有的信息化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缺少专业信息技术人员,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法院技术人员的知识难以满足信息化技术工作的需求。虽然有专门的网管人员,但法院技术人员不仅要懂技术,还要了解法律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网管人员多为计算机专业出身,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对案件处理程序也不清楚,在工作中一般只能处理软、硬件运行问题,对软、硬件如何与法院实际工作结合以发挥最大效用很难提出建设性意见,这样就会出现懂技术的人不懂业务,懂业务的人不懂技术的局面。通过现在法院普遍适用的外包手段也只能解决使用上的问题,无法做到自主开发。
  二是运行维护难度大。日常的运行维护是法院信息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随着信息化应用的广泛普及深入,对日常技术支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技术力量的局限性和信息系统的复杂性,法院信息技术人员对某些需求无法做到及时响应,维护保障上存在很大压力。信息化装备到位后,一旦出现故障,由于缺乏专业维修技术人员,往往依赖于厂家技术人员。若维修不及时,还会影响工作正常展开。
  三是信息化技术应用存在一定障碍。信息技术关键在于应用,否则设备和系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网上诉讼平台,如果责任落实不到位,则服务平台形同虚设。审判管理系统也需要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否则导致数据差错。技术应用障碍从客观方面来看,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技术开发与业务应用之间的衔接问题,软件开发不科学,程序存在一些漏洞,软件数据不兼容、各自为阵,造成重复劳动,如执行信息,内网数据不能导入外网数据,需要重复录入,增加了干警工作量。基层法院本就案多人少,容易出现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在于干警应用意识、应用能力不强,有的干警对法院信息化重要性认识不足。如裁判文书纠错系统的使用,有的干警嫌麻烦,不愿学,拒绝使用。此外法院管理上还不够完善,信息录入的责任还不够细化,没有严格信息录入的责任追究。⑷
  “智慧法院”的前景及设想
  1983年,吴世宦、何博传、刘春龙发表了《电子计算机法律咨询的设想与前景》一文,龚祥瑞、李克强发表了《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一文,在当时的经济、技术水平下,对未来法律工作信息化作了设想。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介绍,中国智慧法院的下一步发展方向是,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充分挖掘人工智能在法院领域的应用,着力研究构建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推进科技创新。未来的智慧法院,将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按需提供和配置司法服务,实现所有的业务均可以网上办理,所有的审判执行要素均依法公开,所有的业务应用均提供人工智能辅助,促使法院各项业务在网络、阳光和智能的形态下运行。⑸
  最高院提出的中国智慧法院发展方向,规划了法院内部信息化发展的蓝图,是在不远的将来能够实现的目标。但智慧法院的发展前景不止于此。司法改革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信息化不止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他行业、其他部门的信息化、智能化也在同步发展。未来的“智慧法院”应该是走出司法工作的局限,通过与公安局、工商部门、民政部门、银行等部门或单位的协商、衔接,形成统一的标准、格局,将工作内容的独立性融合起来,做到一站式诉讼,实现当事人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的智能化。比如当下各法院都比较头疼的送达难问题,将来法院可以自案件立案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通过与公安系统的互联互通,掌握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实时信息,借助电子送达,法官不需要离开办公桌就能轻松送达。
  “智慧法院”建设为司法公开提供了重要平台和载体,推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实现公开常态化,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应立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积极运用现代科技,不断优化诉讼环境和诉讼手段,以多元化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可持续的诉讼服务。“智慧法院”打通了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

注释:
  ⑴内容出自《司法诉讼服务:吉林电子法院分析》,载http://m.doc88.com/p-1068934302660.html,于2017年5月16日访问。
  ⑵出自《打造智慧法院:沪二中院推出C2J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载http://legal.people.com.cn/GB/203936/17513728.html,于2017年5月16日访问。
  ⑶出自《浙江法院可视化智能管理平台上线》,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12/20/c_128548344.htm,于2017年5月17日访问。
  ⑷内容出自《司法诉讼服务:吉林电子法院分析》,载http://m.doc88.com/p-1068934302660.html,于  2017年5月16日访问。
  ⑸出自《未来“智慧法院”啥模样?》,载http://sz.xinhuanet.com/2017-05/18/c_1120992451.htm,于2017年5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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