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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届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区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和处理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运用各种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措施的可行性,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凡涉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以及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全区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奖惩事项,区级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提交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需报告市政府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或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区政府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区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对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或街道提出,经区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对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广泛听取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每年都应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区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提交的决策预选方案应包括前期调研及协调情况、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相应对策、处理意见等内容。其中涉及全局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事项的,一般事先征询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乡镇、街道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第二十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进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区长对区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区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与本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并发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一般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公布施行。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区政协提案,不断提高问题解决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完善政府工作内部监督制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街道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区政府对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及各基层单位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各部门对所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区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视情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以及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区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区财政局负责人列席;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一般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负责人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决定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召开。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决定;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区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七)总结、研究、安排年度区政府工作;
  (八)分析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九)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和制定重要政策措施;
  (十)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凡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作好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把关。未经协调或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
  第四十三条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确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经费安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指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书面请假,并将代会人员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均要作会议记录。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可视情形成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凡是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区级部门一般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期不得超过半天。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需请乡镇、街道领导参加的,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中需请主要领导参加的,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县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其中内容重大、涉及面广的事项,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一般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审后再签发。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凡上级党委、政府已发文或明确规定政策的工作部署,一般不再搞照搬照抄式、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实施意见”、“贯彻意见”等;领导讲话已印发会议材料或作新闻报道的,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强的以外,一般不再印发文件或通报;确需印发的,可摘要编发,篇幅尽量简短;领导即席讲话一般不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电子公文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区政府办公室利用区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政务,包括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区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通过举办务虚会议、讲座等各种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研究新问题,解决新矛盾,努力提高驾驭全局和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苦干实干抓落实。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计划顺利完成。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深化领导干部下访约访、为民办实事等制度,政府领导和组成人员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区级机关每年抽调三分之一公务员下基层、下企业服务经济建设,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建立诚信政府,反对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精文减会,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活动,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改进和规范公务接待;推行节能降耗,规范政府采购,切实压缩机关费用开支,创建效能型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请示。
  第六十条 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县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访,需经区外事部门审查,呈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区长批准。
  第六十一条 副区长离区出差(出访),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区长、副区长出差(出访)3天以上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把领导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报其他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区外出2天以上的,应事先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区政府各部门其他负责人离区外出2天以上的,应事先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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