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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深化及改革进程的加快,互联网金融浪潮逐步兴起,传统金融部门、金融市场效率、金融交易结构等已然产生了深刻变化。证券行业受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影响也愈发强烈,资金流动方式、渠道以及资金流动参与主体较以前井喷式增加,资金转移的发起较之前大为简化、转移轨迹较之前更复杂和模糊,这些改变极大地便利了支付结算、金融交易,进而促进社会发展,同时也使犯罪资金转移门槛较之前大幅度降低、转移渠道大为增加、转移速度大为增快,从而导致洗钱风险敞口越来越大,为我国反洗钱乃至整个金融和国家安全体系带来更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怎样解决,成为了我们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探索的问题。
    一、我国反洗钱工作政策背景及成效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真正意义上的开始;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反洗钱局,专门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处理。第二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务院召开了反洗钱会议,将反洗钱的工作做具体分派,各部门各司其职。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反洗钱法》,表明我国已经对反洗钱执行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并开始形成反洗钱机制,之后的几年里,我国多次对刑法条例进行修改,扩大了洗钱犯罪的范围,细化了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逐渐与世界接轨,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但面临的形势严峻,一方面大力借鉴国外反洗钱工作的实践经验,加强信息共享和相关问题的探讨,深化信息共享程度;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在反洗钱问题上交流经验和技术,在国际跨境资本流动上强化交流与合作,扩大洗钱问题调查范围,加强资金数据纵深分析,加强对网络技术与网络环境的规范,健全完善双边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时刻没有懈怠。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大爆发,互联网金融冲击着传统的运营模式,网络洗钱形式的新特点使得我们的反洗钱工作面临一些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洗钱渠道逐步增多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用户可以进行电子支付交易,借助互联网就可以通过电子业务处理系统自动办理金融业务,随之利用网络支付工具洗钱就成为了网络洗钱的重要形式。手机钱包、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的迅猛发展和飞速普及,线下扫码支付、声波支付等支付创新方式的雨后春笋般崛起,使资金转移渠道多元化的趋势迅速显现。然而,创新本身非但不能化解支付产业本身存在的洗钱风险,反倒因客户准入门槛的降低、平台责任意识的缺失、资金转移的便捷快速等原因极有可能吸引和累积风险,滋生支付领域洗钱犯罪的温床。这些隐蔽性的洗钱行为就给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困难程度。
     (二) 互联网背景下洗钱成本大幅度降低
    传统线下领域,犯罪分子洗钱时,常需要将现金存入银行、赴银行网点进行大额资金转移等,会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面对面接触,易识破从而进行防范,而在互联网领域,犯罪分子通过电脑、移动终端等,可非面对面进行各种洗钱操作,减去了传统的赴银行网点面对面办理相关业务的环节,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自然大幅降低。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可随时随地发起和完成洗钱活动,从而使洗钱作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大幅度降低。
   (三)网络洗钱即时性使得侦查工作难度增加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高新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迅速的获取、筛选和处理资金信息,网络全天二十四小时不停运转,使客户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双重限制,能够随时随地办理金融业务。在这种环境下,犯罪分子能够不分时间和地点,随时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账户,迅速并且匿名的转移账户内的电子货币,掩饰非法资金的真实来源等等,资金信息即时、迅速地转移,使执法机关很难及时地监测到资金的信息和真实流向,没办法在有限的时间内追查和追踪到可疑资金信息,发现洗钱犯罪的证据和线索,让反洗钱侦查工作陷入新的难题。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反洗钱对策探析
   (一)建设线上线下全面覆盖的反洗钱框架体系
    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经济环境,应与时俱进,根据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应逐步提升互联网领域反洗钱工作定位,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的反洗钱框架体系。
    首先,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一方面,要将电信运营商、社交通讯工具、电商平台等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通过广泛宣传报道提升反洗钱震慑力; 另一方面,将FATF《40条建议》中明确指出的洗钱高风险但在我国尚无反洗钱义务的行业及其市场主体,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消除线下反洗钱真空;另外,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宏观审慎监管。通过采取必要的反洗钱监管措施,截断洗钱风险向互联网领域迁移以及在互联网领域内各机构间迁移的路径,加强对基于互联网技术支付和金融创新的反洗钱核查和监管,有效避免单个机构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打反洗钱监管及法律擦边球,引致宏观层面系统性洗钱风险的爆发。
   (二)进一步完善国际合作方式 拓宽司法协助范围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反洗钱司法协助规则,我国要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就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协助规则。国际社会反洗钱司法合作的最终目标就是各国运用相似的反洗钱法律标准来打击洗钱犯罪,杜绝洗钱犯罪分子选择洗钱地点的可能。
    互联网环境下的洗钱方式让反洗钱形势更加严峻,这也意味着提出的司法协助所要求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拓宽。在此背景下,我国应积极加入反洗钱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组织,扩大关于洗钱犯罪的国际管辖范围;制定专门机构,保证该请求得到迅速而妥善的移交或执行;不断完善没收、协助调查、引渡等具体司法协助措施的相关制度,保证措施的实施与落实;构建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制度。网络洗钱多是通过网上金融平台,因此,为了有效地对网络洗钱进行侦查和打击,就需要反洗钱金融情报和信息的迅速交换与传递,而金融情报机构就为国家间的信息交换提供了载体。我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针对反洗钱国际合作面临的困境,我国要进一步加强洗钱情报信息特别是国家或地区间资金异常流动信息的交流;逐步适用国际通行的有关洗钱情报统计的标准和方法,借鉴国际先进的情报交流技术,搜集隐蔽的网络洗钱线索;与货币基金组织等加强联系,互通信息。
   (三)互联网背景下推进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变革
    进一步规范各反洗钱义务主体需要保存的数据类型。重新对各反洗钱义务主体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及其需保存交易数据类型和格式要求进行明确和统一,通过行政监管等措施将相关各项监管要求严格落地,消除司法调查及行政监管死角,使整个资金流动对于司法调查及行政监管最大化透明。
    另一方面要对保存的交易数据进行合理利用,提升犯罪打击力度。交易记录的保存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为执法机关的犯罪打击及时提供充分情报数据,极大震慑正在或准备实施犯罪的不法分子,这是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所以要从反洗钱角度出发,基于交易记录保存的反洗钱义务,进一步细化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协助国家有权机关查询、冻结的各项要求。首先,具有反洗钱义务的所有金融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有给国家有权机关提供查询、冻结服务的义务; 其次,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保存的所有交易记录,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该将全部信息真实、准确且完整提供给国家有权机关以协助其犯罪调查; 再次,针对当前查询和冻结手续繁琐、流程冗长、周期较长,而犯罪资金借助互联网渠道可实时快速转移的客观情况,需结合互联网飞速发展的环境,研究并尽快出台快速查询、冻结的相关操作细则和指导原则,以有效遏制反洗钱犯罪。
   (四)完善并深化行政合作的内容
    网络洗钱手段多样,具体方式隐蔽而复杂,资金频繁地跨国流动,为增加执法行动的有效性,增强打击力度,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并深化行政合作的内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与外国政府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建立与外国主管当局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渠道,以便于迅速交换洗钱情报;加强与外国政府的合作,尤其是技术合作,以便于对网络洗钱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网络洗钱行踪和资金的转移情况进行调查;在特殊重大案件中,还可以与外国政府建立联合小组进行网上执法行动;各国政府间还可以共建平台,互相分享反洗钱的执法经验。
    四、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互联网技术在传统金融领域的运用,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仍然是金融,这一时代与传统的工业化的生产、营销、服务、销售模式相比具有颠覆式的变化,洗钱行为越来越多,反洗钱行为的实施更加紧迫。现代化因素的影响,洗钱变得更加隐秘与高科技化,给反洗钱带来更多的阻碍与困难,这就要求反洗钱符合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大力减轻洗钱的非法行为带来的危害。
    2016年是我国《反洗钱法》颁布的第十个年头,十年来金融工作者们一直紧紧围绕《反洗钱法》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领导,不断完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能力,在新的金融趋势面前,我们要不断保持自身的创新能力,调整经营思路,不断推进技术和产品的升级和换代,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推进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