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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榆中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xx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有关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市政府或报送市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提交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重要议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规划;
  (四)审议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全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五)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政策;
  (六)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七)县政府重要机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市行政区划调整及重要奖惩的确定等事项;
  (八)审议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和戒严措施;
  (十)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决策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进行。决策时应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县政府领导直接提出或由乡(镇)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同意后,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提交。
  第八条   由县政府领导直接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准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落实到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咨询、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承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方案一般是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县乡(镇)政府或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县长同意后再提交。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论证评估。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听取相关法律人士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合法性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第十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提出的需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把关。
  第十一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2)风险预测报告;
  (3)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4)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5)国内外有相同和相似的事项,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6)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7)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到会的县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人员到场。半数以上应到会领导到场才可举行会议,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县长主持。会议先由有关县(县、区)政府,或有关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五)作出决策。主持会议的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县长或县长授权分管县长签发;做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做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修改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分管县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做出搁置决定的,如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做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对审议的事项做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做出同意决定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分管县长签发;做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做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修改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分管县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做出搁置决定的,如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做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决策保障

  第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顾问决策机构,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有关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县政府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七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的会务组织安排工作。其他县发改委、法制办、司法局应当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和相关依据,有关县政府组成部门要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重要的事项,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代表和记者旁听。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格执行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县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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