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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某某市物流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物流协会是由某某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用户,自愿结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资源,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引导中国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为推动某某市物流行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某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某某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某某省某某市***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规范。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协助政府相关政策、方针、法规的贯彻落实,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二)信息咨询。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建立互联网站为会员交流提供平台。并通过业内专业书刊和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并分析出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为会员的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三)合作交流。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与国际物流行业接轨,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四)管理咨询。推进会员单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会员提供综合物流解决及运营方案,有效降低会员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
  (五)协助会员单位鉴定认证。协助会员单位参与物流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物流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咨询。
  (六)推广宣传。评定物流协会会员单位中的优秀会员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会员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七)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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