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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前几年,警察滥用权力粗暴执法的情况不但存在,有时还较为严重,像人们熟知的广东孙志刚被殴打致死、湖南嘉禾动用警力对付不服违法拆迁的群众、陕西延安麻旦旦案等等。虽然这不是主流,但造成的影响是极为恶劣的。可以说,警察近年来执法环境不好和这些事件是有很大关系的。人们在反思这些事件的同时,对警察执法提出了新的期待和要求,那就是警察人性化执法。
  一、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所谓“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改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依据正当有序的程序,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严格公正执法的警务活动。警察人性化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一是警察人性化执法是严格依法执法的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各种执法活动中,只有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严格用“五条禁令”和各项纪律约束自己,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严格执法就是最大的警察人性化执法,严格执法就是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具体体现。
  二是警察人性化执法是遵循法律和法定程序的执法活动。警察的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惟其如此,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过程中往往强调执法的效率和目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程序违法的后果必然会损害当事人或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日本神户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教授、日本法社会学会理事季卫东曾指出,“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因此,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于法有据,而且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三是警察人性化执法要求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当事人充满人性,要保证当事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的合法权益,无论当事人违法犯罪与否,均把他们当作人来看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一种以人为本、平等理性的执法方式。
  四是警察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警察人性化执法,体现了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警察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蕴涵了尊重人的价值和人文关怀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新型法治精神,表现出对当事人的理解、尊重、关爱和帮助。其实质是以人为本,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法律是无情的,是不受人的情感控制的理性制度安排,其本质是一种刚性规范,但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有序、和谐与安宁。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满足其作为人的个体的基本需要,尊重其人格,维护其权利,以此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二、警察人性化执法的误区
  警察人性化执法在理论层面上是没有错,但在实践中,有时为了宣传炒作的需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出现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警察人性化执法就是有难必帮。
  据大河报报道:2007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康某被刑拘后,其11岁的儿子无人照看,家中的十几只山羊无人喂养。民警无奈之下,只好将孩子和羊带到派出所。相关民政部门表示只能给予暂时的救助。有人认为,该派出所的做法虽属无奈,却是人性化的做法。从表面来看,这种说法似乎没有错。其实不然,对救助生活没有保障的人员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是其它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说这方面还有空白,那只能说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不完善。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使得原本就不足的警力更加捉襟见肘。
  误区二:警察人性化执法就是软弱执法。
  由于当前的执法环境不良,现在又提倡警察人性化执法,有的警察在执法时就缩手缩脚,群众让如何就如何,从而导致软弱执法。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一旦和当事人出现了互相纠缠的局面,新闻媒体一炒作,那警察再有理,也就说不清了。于是,只有“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才能表明自己没有滥用权力。而有些领导,面对现实,也就只好刀枪入库,遇事要民警冷静,其实也就是忍让,也就是软弱执法,于是乎就有了“委屈奖”。其实,这绝对是一个误区。某地警方奉命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在接受任务时被告知,面对过激行为,一定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如果违反,将受到严厉处分。果然,警察在现场被围攻。在雨点般的拳头中,一个公安分局的政委抱着自己的脑袋连连说:“让我摘下眼镜你们再打!”这简直是瞎搞。“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警察绝不是合格的警察。警察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并不是因为强调人性化,就减弱执法力度,就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就要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警察人性化执法并不是软弱执法,“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执法方式,是对人性化执法的异化,不是真正的人性化执法,也有悖于警察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初衷。
  误区三:警察人性化执法就是人情化执法。
  在警察的实际执法过程中,警察人性化执法往往变成了人情化执法,人性化执法也往往成了某些人宣传做秀的手段。曾有一篇《锁定逃犯后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佳话》的报道:黄石市铁山区的伍某,雇凶报复伤人后潜逃。后经工作,锁定伍某藏身之所。但伍某正在照料参加高考的儿子。为了不影响伍某儿子的高考,追逃民警潜伏三昼二夜,等伍某送其子走进最后一科考场后,才将其抓获。有人认为,这是警察人性化执法的体现。笔者认为,该报道中所宣扬的人性化执法,并不是真正的人性化执法,而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试想,如果因为未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因此引起嫌疑人警觉,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或引发其它恶性案件。谁该对此负责?如果伍某的儿子考试结束得知自己的父亲被抓,要求公安机关将伍某释放,否则自己就自杀,那是不是公安机关应该再人性化一下,将伍某释放呢?该报道所宣扬的执法方式,从表面上看来是合乎人情的,但不能算是人性化执法,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人情化执法。而这样的人情化执法往往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在实践中必然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误区四:警察人性化执法就是对当事人无原则的照顾。
  有的群众把警察人性化执法理解为群众的要求不受法律和规范的约束。少数公安民警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认识也存在片面性,常把它理解为对群众要求的无原则的照顾,过份追求形式上的警察人性化执法。如果对当事人无原则的照顾,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极好的服务,犯罪分子缺钱了,你给他提供钞票,有了困难,你就帮助解决。如果违法犯罪嫌疑人都被象西太后一样伺候着,那又有谁还会畏惧法律?那又有谁不想违法犯罪呢?其结果是只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然而然、心甘情愿地成了罪犯。
  三、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合理定位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对警察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承担着“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历史社会责任。整个社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警察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不仅反映了警察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也鞭策着警察在执法实践中,用自己的行动对警察人性化执法予以诠释。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提法没有错,但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为了迎合媒体做秀,追求形式上的警察人性化执法,更不宜过分的宣扬。“真理前进半步就成了谬误”,真理和谬误没有绝对的界限,任何真理都有一定的适用条件。警察人性化执法也是一样。警察人性化执法也要受到合理的限制和约束,面对生活实践中的种种非理性、非人性化甚至严重违法的执法现象,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对警察人性化执法应予以合理的定位。
  一是严格执法就是最大的人性化执法。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严格执法本身就是人性化的具体体现。如果说严格执法就会导致不人性,那只能说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就要求立法者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提倡警察人性化执法没有错,法律至上的原则更应该得到尊重,应把法治精神贯穿于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全过程。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其精神包含在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公安机关担负着保障公民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职责,其内容与具体程序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执法者的警察应该按照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执法,可以说,严格依法执法,就是最大的警察人性化执法。以人性关怀为基本价值趋向的法治力量应该既表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表现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
  二是警察人性化执法不是降低标准执法。警察人性化执法绝不意味着人为降低执法标准,是在不降低执法标准的前提下,以法律为准绳,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对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执法方式。但警察人性化执法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因素很大,其尺度也较难把握。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掌握尺度是至关重要的。为迎合人性化执法而故意降低执法标准,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任何警察人性化执法都必须在不降低执法标准,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为迎合人性化执法而故意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则是建立在执法不公的基础上的,并不是真正的人性化执法,而是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异化。
  三是警察人性化执法不能违反法律。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否则,就是违法执法。警察人性化执法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而不能建立在违法基础上追求所谓的人性化执法。警察人性化执法应当有法律依据,而且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执法过程中,警察人性化执法绝对不能滥用,其必然有一个最为基本、不容突破的底线,那就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执法。有的群众和个别警察把警察人性化执法理解为对群众要求的无原则的照顾。无原则的照顾并非真正的警察人性化执法,其最终必然导致违法执法。
  四是警察人性化执法不是人情化执法。警察人性化执法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是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点人情味,提倡人文关怀。警察人性化执法绝不能泛滥为人情化执法。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若曲解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对违法行为迁就姑息,将警察人性化执法曲解成人情化执法,法律法规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作用,进而影响对犯罪和违法者的威慑力,就会导致不公正执法,甚至违法执法。警察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目的是为了杜绝凌驾于法律和人权之上的暴力执法、随意执法,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和职责的本质没有改变。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为了合乎人情,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迁就忍让,就会纵容违法、模糊是非界限,其结果必然是削弱和亵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人性化执法有其必要的限度,不能随意扩大,对人情的考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防止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人情化执法,随意自由裁量去办人情案。
  五是警察人性化执法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和执法方式。警察人性化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文明执法的执法方式,是思想观念、执法方式的转变。警察人性化执法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社会公仆,把执法工作做得更加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力求规范执法、依法执法,强调尊重与保护相对人和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强调以人为本,从人的尊严和权利的角度出发,尊重当事人的人格,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切实体现人文关怀,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整个执法过程与目标的辨证统一。
  六是警察人性化执法不是作秀。任何一种新生事物或理论都会有其局限性,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提出也一样。警察人性化执法也不是万能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时,要把握好合理的度,不宜过分宣扬。比如有媒体报道,某地警察人性化执法,犯罪嫌疑人感激涕零,取得了如何好的效果云云。照此说法,那现在全国都在提倡人性化执法,就不会再有违法犯罪了,最起码应该是犯罪大幅度下降。可现实是违法犯罪仍在不断上升。建设法治社会,提倡警察人性化执法,考验着决策者,也考验着我们这些法律的执行者----共和国的人民警察。作为一名基层警察,我不反对警察人性化执法,但我坚决反对作秀,更反对个别新闻媒体不顾客观实际夸大其辞的炒作。
  四、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实现途径
  警察人性化执法,体现了社会进步和法制文明,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警察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警察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其实现途径主要有:
  一是不断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自身的局限与问题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立法程序与技术、社会矛盾冲突、立法者的阅历与水平等都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立法设计是一种理想的价值追求,立法设计不可能穷尽司法实践中的每一种情况,必然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果说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结果出现了不人性化,这不能说是警察的错,只能是立法本身就有问题,只能说是法律的自身不完善。因此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人性化立法。就警察人性化执法而言,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只要恪尽职守、依法办案,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意味着做到了人性化执法。但由于有的现行法律还不够完善,即使依法办案,仍然会有“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合法但不合乎情理”的现象发生,就难以做到人性化执法。因此,要从立法层面,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真正保障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效果,不能局限于执法层面的设计和运作,而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
  二是不断提高警察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决定性因素是警察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要想搞好执法工作,做到人性化执法,必须把提高警察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放在首位,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自主学习,不断强化警察自身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警察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执法。同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这就意味着警察必须十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其适用对象范围,使之成为得心应手的工具。因此,要大力提升警察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只有大力提升警察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做到把握好分寸,灵活运用好自由裁量权,才能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才能收到良好的执法效果。
  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最有效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说,严格执法就是最大的人性化执法。真正的执法不可能超越法律的界限,警察自由裁量权不能随意滥用,因为它是法定的规范。但是,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也是十分必要的。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明确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针对违法嫌疑人的具体违法情况,严格依法公正执法,按正当程序办案,到位而不越位,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还要广泛接受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整个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严格依法执法,就能有效保护公民、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能达到人性化执法的效果。
  四是要敢于执法。提倡警察人性执法,就要提倡敢于执法。人民警察敢于执法,才能实现人性化执法的执法目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积极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保一方平安,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就是人性化执法的具体体现。对于无理取闹甚至于袭警的,采取“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方式,来搏取媒体及民众的支持和同情,是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曲解,是不足取的。警察执行公务遇到阻挠撕扯,不能忍让,而应果断采取措施,要敢于执法,对于胆敢以身试法袭击警察的,要敢于还击,要善于运用非杀伤性武器,比如辣椒水、催泪弹、麻醉枪等,干脆利落地将歹徒制服,这样的执法,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就是人性化执法。试想,如果警察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如何保护人民群众?又怎能做到人性化执法?“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执法方式,不是人性化执法,敢于依法执法才是真正的人性化执法。有人认为曾一度频发的袭警事件与公安部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有关,不法分子将警察人性化执法错误地理解为警察懦弱可欺,警察人性化执法有负面效应,应当叫停人性化执法。这种观点乍一看是有一定道理,但这种观点并不正确。的确,全国各地曾一度频发的袭警事件,是和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有一定关系。但我们绝不可因噎废食,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提法没有错,警察人性化执法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袭警频发的不正常现象必将彻底改变。
  五是积极转变执法思想观念。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要想取得好的执法效果,真正做到人性化执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就要积极转变执法思想观念,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强化“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意识。树立文明执法观念,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理念,摒弃权力本位,确立权利本位,提倡人文关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权利,尊重公民人格,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为群众排忧解难,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作为执法者要态度和蔼,言辞礼貌,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对当事人的特殊困难予以同情和帮助,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敌对情绪,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转变执法思想观念,增强广大民警的法制意识,增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也是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有效途径。
  五、结论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任何一种实践都需要一定的理论来指导。笔者认为,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提出,从理论层面上来说,是没有错的,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提出的,是一种进步。警察人性化执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营造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的价值,充满人文关怀的大环境的需要,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需要。但从现实国情来说,却不宜过分宣扬,尤其不宜宣扬那些错误的、形式上的人性化执法。在现实的执法环境下,严格依法执法就是最大的警察人性化执法。
  警察人性化执法任重而道远,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性化执法已是大势所趋,也必将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警察人性化执法是必要的。警察人性化执法,追求的应该是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完美统一,而这种完美统一的实现,需要一个健全的法治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全体人民警察的艰辛付出。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终有一天,警察人性化执法所追求的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完美统一,将不会只是一种理想,而是一种现实状态。<\/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