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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修订,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XXX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治党管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下面,就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领悟修订《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与时俱进的发展需要。1997年2月颁布《条例》(试行)以来,相继四次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完善,这是我们党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根据现实需要和实践要求作出的修订决定,《条例》在每个阶段都发挥了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1997年2月颁布的《条例》主要解决系统性纪律法规从“无”到“有”的问题,为我们党加强纪律性建设提供了依据、有了遵循;2003年12月修订的《条例》主要是我们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重点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15年10月修订的《条例》主要解决之前版本的纪法不分、党纪处分与刑事处罚界限模糊等问题;2018年8月修订的《条例》主要是推动法纪衔接的问题;2023年12月修订的《条例》在丰富完善相关纪律规范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法纪贯通、法与法衔接。《条例》的每次修改,是在与时俱进中不断完善的,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决心。

  (二)修订《条例》是实现现阶段目标要求的需要。党的XX明确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实现这一宏伟而光荣的目标任务,没有严明的纪律和规矩作保障是不行的,需要以严的纪律、严的态度全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为保障新征程上顺利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三)修订《条例》是总结固化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贵经验的需要。我们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是不断创新的过程,特别是XX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作出系列决策部署,这些新要求和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则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做法,形成了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比如: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等。对于这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我们要把它们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二、准确把握《条例》新规定新要求

  (一)全面贯彻了党的XX精神。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了XXX思想和党的XX精神,是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的实际行动,也是实现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衔接的生动体现。比如,党的XX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比如,党的XX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在组织纪律中增加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等。

  (二)《条例》始终突出问题导向。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现代化建设迈入新征程,各种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在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统计造假、干预插手市场行为等重点、难点问题,《条例》作出了规范和要求。比如,针对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处分规定的针对性。比如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统计造假比较严重的问题,《条例》规定统计造假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条例》坚持完善纪律规范。过去的《条例》为推动党的纪律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条款和内容需要作出修改、完善。比如,经过新时代以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四风”问题大幅减少,党风政风焕然一新。但也要看到,一些不正之风仍然顽固复杂,“久治不绝”,有的披上“马甲”,有的转入“地下”,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针对这一情况,《条例》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廉洁纪律中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这些,都需要大家在学习中不断把握。

  三、以彻底自我革命精神学习贯彻好《条例》

  (一)扛牢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纪律建设抓在经常、融入日常。一是完善责任体系。全县各级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同发力,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路径,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四责”协同传导压力,压紧压实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二是抓好日常监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民主议事决策规则,进一步严肃基层党组织的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干部管理监督,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着力强化对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监督管理,突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重点岗位干部的管理。坚持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三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有效办法发挥提醒帮助、批评教育的功能,促使每名党员干部行使应有权利、履行应尽职责,以压紧压实政治责任为抓手,形成管党治党合力。

  (二)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反腐败斗争持续发力、纵深推进。一要坚持严格执纪。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正风肃纪反腐着力点放在督促干部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上。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严肃精准追责问责。坚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围绕党中央关于促进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加强对惠民利民、安民富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高及时发现、有效处理腐败问题能力。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对贪污挪用民生资金、滥用执法司法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严惩不贷。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强化对行贿人的惩治惩戒。三是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精准化,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坚持匡正风气、弘扬正气,促进全县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创新警示教育的方式,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培育和推动形成向上向善的良好氛围。对反复发作的老问题,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通报批评、专题教育等形式,把制度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三)自觉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推动形成学纪明纪守纪的浓厚氛围。一是自觉带头学习。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新修订的《条例》,积极参加到即将开展的集中性的纪律教育中来,接受纪律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要接受监督。监督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形成为准则,做遵规守纪的模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只有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才能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三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要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全面从严管理体系,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常管常治,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新时代党的事业作出积极贡献。(l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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