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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性化与罪犯的改造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监狱改革

  崭新的女子监狱的落成和投入使用,为监狱在押罪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服刑改造环境我国不少监狱在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改革的尝试,如有的监狱专门为服刑表现好的已婚犯人设置了“鸳鸯房”,也有的监狱允许成年犯人结婚等。这些管理上的变化凸现监狱改革的人性化倾向,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但也有学者反对,认为监狱不同于一般场所,对犯人的过分人性实际上是对社会的非人性。因此,监狱的改革走向关乎犯人的改造、社会的稳定,如何把握我国监狱改革的方向,就成为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人性化:我国监狱发展的一种方向
  (一)几种人性观
  要了解监狱的人性化发展,我们首先必须了解人性。人性,即人的本性。人性观是关于人的本性的假说,一般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哲学层面,即哲学上关于人的本质的看法,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性在于其社会属性;二是管理心理学层面,即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本性、工作动机、工作目的的基本观点。[i]应该说,哲学上的人性观与管理心理上的人性观相互关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受前者的限制。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实质就是对罪犯的一种管理,因此监狱的人性观应该更接近于管理心理学上的人性观。
  西方管理心理学上的人性假设主要有四种:“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与“复杂人”。
  “经济人”最早由麦格雷戈提出。“经济人”假设从享乐主义从发,把人的一切行为都看成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一己之私,都想最小投入获得最大产出,工作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
  “社会人”是由梅奥通过霍桑实验所证实和总结出来的。它认为人类工作的主要动机,除了经济利益,还在于工作的社会关系。只有满足职工的社会需求,并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有效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自我实现人”是由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这种假说认为,自我实现就是使人的潜能现实化,使人成为具有完美个性的人,成为这个人能够成为的一切。在现实社会中,人的高尚层次需要应该是自我实现。现代人应该不断希望、向往、追求,使自己成为一个比较完美的自我实现的人。
  “复杂人”由史克恩等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这种假说认为,人的需要与动机并非单一的,而是复杂多样的。人的需要与潜力随年龄、知识的增长,地位的改变以及人际关系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即使同一种需要,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人是“复杂人”,不可能有纯粹的“经济人”、“社会人”或“自我实现人”。
  在西方管理心理学中,“复杂人”假说提出的时间最晚,也最具综合性,因此1970年莫尔斯、洛希基于“复杂人”假说提出的“超y理论”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超y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随人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时需要的层次也不断改组,因人而异;人在同一时间内可有各种不同的需要动机,它们发生作用,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形成复杂的动机模式;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断变化,因此不断产生新的需要和动机,即人在某一时期的动机模式,是内部需要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一个人在不同的单位和不同场合,会产生不同的需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动机,能力和工作性质来适应不同的管理方式,但没有一种万能的管理方式适用于各种人。
  (二)现代监狱的人性观
  监狱对犯人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自监狱出现,长期以来,犯人不被当人看待,监狱对犯人采取的各项措施都是以惩罚为主,改造也是通过惩罚的方式间接实现。依此观念,我国古代出现了各种酷刑,当权者在对罪犯的改造上也是无所不用其极。犯人处于完全的客体地位。
  随着17、18世纪启蒙思想的发展,在上帝面前,人重新获得了一种主体地位。人的观念得到了不断的复苏。人本主义在监狱内也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与发展。
  现代监狱一般认为,犯人首先必须是人,其次才是犯了罪的人。作为人,犯人必须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生理各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在硬件和人文氛围上,注重绿化、美化,使之更适合于人的生活需要,在有些监狱,其广场、食堂、监舍都播放轻音乐,罪犯的监舍允许养鱼、养花,大力开展监区文化建设等;二是在对罪犯管理上,更注重对罪犯心理和情感的研究与沟通,如广泛实行的心理咨询,对罪犯的情感心理问题,警察给予充分的理解,并采取比较婉转策略的措施给予引导等;三是对罪犯亲情的关注,制定有关的规定,允许罪犯有条件地实行亲情共餐、住宿等;四是在警察与罪犯的人际关系上,注意维护罪犯的人格尊严,在增进心理相容的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转变。[ii]
  而作为犯了罪的人,犯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大致包括一般公民应当履行的普遍义务和犯人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义务、服从管教的义务、接受教育的义务、参加生产劳动的义务等。[iii]
  由此可见,现代监狱管理的人性观采取的是“复杂人”的人性观。首先,犯人具有社会性,他有与人发生社会交往,满足自己社会情感的需要。
  其次,犯人有自我实现的需要。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类有机体内部有一个“本能的”内核,它包含着趋向实现的潜能。罗杰斯也认为人类有机体具有一种朝向满足内在潜能的有方向的实现倾向。[iv]犯人也一样,是一个有自主权的主体。只有尊重人的自主权,人才能获得健康全面的发展。马斯洛基于人本主义的立场,提出了需要层次论。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具有层次性,只有低级需要基本满足后才会出现高一级的需要;只有所有的需要相继满足后,才会出现自我实现的需要。罪犯的改造实际上也是一个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只有保障罪犯人权,满足罪犯的基本需要。罪犯才能产生高层次的需要,如归属和爱、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从而间接实现刑罚的改造目的。
  再次,犯人还是一个经济的人,他会计算自己行为的得失。如果犯罪之乐超过犯罪之苦,则在利弊权衡之后,他仍可能实施犯罪。因此,监狱必须附加一定的痛苦于犯人之上,以避免其出狱以后再次选择犯罪,同时也可以警戒社会上的其他人员。
  (三)人性化管理:监狱的改革方向
  犯人是一个“复杂人”,他有各种不同的需要,犯人行为的动机模式是犯人的需要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监狱管理就是要促进犯人的积极发展,限制犯人继续往消极方面的发展。
  传统的监狱管理过多地强调监狱对犯人消极发展的限制,强调对犯人的惩罚,而较少考虑通过积极的手段促进犯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而后者正是现代监狱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现在管理方式就是一种监狱的人性化管理。
  所谓人性化管理,是指基于科学人性观基础的“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人性化管理的内涵包括:(1)人的因素是管理的首要因素、本质因素和核心因素。人性化管理的着眼点是人,它将资源中的人回归到了真正的“人”,而不单纯是劳作的机器、赢利的工具;在人性化管理的视野中,人的需求、人的属性、人的心理、人的情绪、人的信念、人的素质、人的价值等一系列与人有关的问题均成为管理者悉心关注的重要问题。人性化管理见人又见物,以人为中心。(2)人在管理中居主导地位。社会是人的集合,不是物的堆积。人性化管理正是围绕着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去开展一切管理活动。(3)人是管理主客体的统一。人既是被管理的客体,也是应当受尊敬的主体。人在追求组织目标的同时也充分发展了自己,组织目标达成之日就是个人目标实现之时。
  监狱的人性化管理,就是要在监狱管理中关注人的因素,把犯人当人,关注犯人的需求、属性、心理、情绪、信念、素质和价值等,促使犯人自己发展。在我国监狱长期以惩罚为主的情况下,人性化管理应当是我国监狱改革的一个方向。事实上,现在一些监狱实行的夫妻楼、亲情电话等都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
  因此,从人性的发展看,人性化管理至少应是现代监狱改革的方向之一。在长期重惩罚、轻改造的监狱历史背景下,它甚至是监狱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人性化的限度与惩罚的强度:罪犯改造的两个维度
  人性化是现代监狱改革的一个方向,但并不是说就不要惩罚性。惩罚性是刑罚与其他措施的根本区别,因此惩罚性措施应是监狱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不同国家的人对刑罚惩罚性的感受不同,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必须在管理中寻求人性化限度与惩罚强度之间的最佳平衡。
  (一)惩罚性:罪犯改造的前提
  千百年来,人们一直把惩罚性看作是刑罚的内在属性,甚至认为,没有刑罚的惩罚,人人都可能犯罪。为什么呢?很多学者将其归结为人的理性,认为人有理性,会权衡利弊,在实施行为时总会考虑行为后果,如果他认为犯罪是弊大于利、得不偿失时,他就会选择放弃犯罪。
  但从实质上看,这种利弊权衡实际上是外界环境刺激作用的结果。别说人,就是动物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下也会趋利避害。因此,只要外界刺激的变化达到一定的强度,行为就会发生改变。犯罪人也如此,只要刑罚的刺激达到一定的强度,罪犯的行为就会发生改变。
  行为主义心理学者曾经设计过一种行为矫治方式,叫厌恶疗法。即设法使一个要消除的行为(这一行为受到某种愉快反应的强化)与一种厌恶反应建立联系,从而使行为人放弃或者回避问题行为。[v]如在戒酒治疗中,先给酗酒者服用一种催吐剂,在药物将生效前拿来酒并让他喝。这样患者饮酒后的反应就不再是通常饮酒后的快感,而是恶心、呕吐这种令人厌恶的反应。如此反复训练后,患者就会在酒的刺激(看到、听到、嗅到)与恶心反应之间建立条件联系,从而回避酗酒行为。
  犯罪是一种能给人带来快感的行为,因此,要消除这种行为,就必须让行为人将犯罪和痛苦联系起来,而且这种联系要具有必定性。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vi]因此,刑罚必须具有惩罚性,只有这样,它才能抑制犯罪之乐,从而有效地矫正罪犯的行为。
  (二)惩罚的强度
  刑罚必须具有惩罚性,这是刑罚实现改造目的的前提。但刑罚的惩罚性达到什么程度才具有最佳的改造效果呢?是“最小的恶果”,还是“最大的残酷”?
  新行为主义心理学者赫尔在说明行为的动力机制时提出过两个概念:一个是反应势能;另一个是反应阈限。反应势能是指个体在一定刺激作用之下可能产生某种反应倾向的能量,其作用在于驱动个体在一定方向上的行动。反应阈限是指恰能引发某种反应的临界状态。如反应势能在反应阈限以上时,反应就会发生。[vii]因此刑罚刺激作用于罪犯必能会产生一定的反应势能,要使这种反应势能促使罪犯的行为改变,其必须在反应阈限之上。这样,刑罚的惩罚性就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
  一是刑罚之苦必须大于犯罪之乐。如果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小于犯罪所产生的快乐,那么刑罚的反应势能就会被犯罪的反应势能抵消。刑罚的改造目的就不能实现。
  二是刑罚惩罚的强度必须超出其他社会手段。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如果刑罚的强度等于或者小于其他遏制手段,那其实是刑法资源的浪费。刑罚动用的纯粹是公共资源,是使用公权力,其他遏制手段动用的更多是个人资源,是私权力的使用。如果私权力能够实现的目的,还动用公权力,那是公权力的一种滥用。
  三是刑罚惩罚强度的量达到一定的阈限之后,必须适度。心理学研究表明,为了产生感觉,刺激的强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随着刺激的强度增大到一定程度,感觉系统会停滞其正常状态。任何在强度上超过某种限度的刺激作用会引起疼痛,并破坏感觉系统的正常活动。[viii]刑罚刺激也一样,如果刑罚的刺激强度过大,就会破坏罪犯对刑罚刺激的感受,损害刑罚的应有的功能,也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
  四是不同国家人们对刑罚惩罚的感受性存在差异。刑罚的惩罚性程度与人们对刑罚的心理感受性相关。但人对刺激的感受性存在差异。各国在设置刑罚时,必须考虑本国人们对刑罚的感受性。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人认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是对人的最大惩罚。但在发展中国家,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性就要小得多。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罪犯而言,单纯地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很难具有良好的惩罚效果,这也将削弱刑罚的功能。
  (三)人性化的限度与惩罚的强度:罪犯改造的两个维度
  “复杂人”假设表明,监狱管理必须人性化措施与惩罚性措施并举,人性化的限度与惩罚的强度是衡量罪犯改造的两个维度。
  人性化的限度要求:对罪犯的改造不能过分强调人性化措施,不能忽视监狱管理的惩罚的一面。犯人作为一个“复杂人”,其本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对于其中的积极因素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促进、完善,表现为对犯人的人文关怀、人性化管理;但是对于其中消极的一面,监狱也需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遏制。实际上,罪犯改造具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是改造犯人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则通过改造罪犯防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两种目的的实现都离不开监狱的惩罚手段。
  惩罚的强度要求:监狱对罪犯的惩罚强度有一定的限制,不是强度越打越好,但也不是强度越小越好,惩罚需要维持在一定的强度范围之内。从心理学角度,它要求高于犯人对惩罚措施的感觉域限,但又不破坏犯人对惩罚的感觉系统。太小的惩罚强度,犯人感受不到,惩罚措施也就起不到预期的作用;太大的惩罚强度,不仅不人道,而且还会破坏犯人对惩罚的感觉系统,适得其反。
  总之,人性化的限度与惩罚的强度,是犯人改造的两个维度。要取得对犯人改造的最好效果,必须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这也是我国监狱改革的总方向。

注释:
[i]李梓敬:《试谈管理中的人性观》,载《南通职业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
[ii]张发昌、姜良纲、牛汉珍:《监狱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iii]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445页。
[iv]车文博:《西方心理学史》,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页。
[v]参见江光荣:《心理咨询与治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vi][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vii]车文博:《西方心理学史》,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386页。
[viii]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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