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该文章免费阅读,以下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span><\/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 document.writeln("");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 document.writeln("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于2009年和2014年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改,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按照XX集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XX安监〔2021〕67号)要求,集团公司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XX安监〔2021〕22号),为便于干部职工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学习宣贯重点任务,特制定宣讲提纲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安全生产领域一件大事,对于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全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行业安全持续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需要我们达成哪些共识?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每年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这些都充分彰显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2.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需要提高哪些思想认识?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与实施,首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党的宗旨,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具体体现。其次,是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发展理念的坚强保障。同时,也是强化安全基础,完善安全治理体系,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对行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到确保高铁和客车安全“万无一失”的工作实际中,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需要领会哪些核心要义?
  本次《安全生产法》修订,一方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对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提高违法成本,推进依法治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一方面对于全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行业安全持续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需要明确哪些工作目标?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二是要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知法、用法、遵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事故防范、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对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文新变化、新要求,结合《XX集团关于加强行业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时补充完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集团公司安全治理体系。
  5.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需要各层级压实哪些责任?
  一是要把加强《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领导班子进行集中学习研讨,结合站段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和当前安全重点工作,制定有力有效的贯彻落实措施,分级分层组织推进。二是各级组织要发挥合力作用,有效融合各种宣传教育方式,有序推进学法、贯法工作,确保学习宣贯取得实效。
  二、准确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变化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修改决定共42条,约占原条款的1/3,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完善。《安全生产法》修正后共涉及7章、119条内容。
  1.《安全生产法》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的?
  为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原则。《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则人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责任,管生产的副职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同时有机衔接了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发生的比较典型案例就是“6.4”兰新线行业撞人事故,造成9人死亡,其中有2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对3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深刻警示告诫我们行业作为国有企业,各基层站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法》是如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
  一是《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二是《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是《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长期实践证明,安全双重预防机制为行业企业控风险、治隐患提供了科学方法和有效工具,在一些单位成效明显,但工作进展不平衡、与既有管理手段“两张皮”等问题依然存在,集团公司安监室结合新要求,本着实用实效的原则,深度融合既有管理制度,目前正在修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手册,各部门、各单位要同步做好修订完善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都要加强学习、认真落实,推动双重预防机制融入安全生产的各环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提升超前防范水平。
  3.《安全生产法》是如何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了一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管理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大安全理念,站在全局高度,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与相关单位、部门、个人交换意见,利用“双段长”平台载体及时与地方段长进行沟通联系,协调推进各项安全措施有效落实,促进解决突出问题。
  4.《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履行哪些职责?
  一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二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是强基达标的重要基础。专业部门、基层单位都要对照《安全生产法》新要求,依据生产力布局调整等新的变化,进一步健全完善本系统、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公示和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全员明晰并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
  5.《安全生产法》关于增加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是如何规定的?
  2020年“7.7”贵州安顺市公交车坠湖事故,就是典型的不特定人群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基层单位党政工团各级组织要切实发挥作用,高度关注行车主要岗位人员身心健康情况,在坚持严字当头、铁的纪律,严格安全红线管理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考核激励机制的安全导向作用,促进制度标准有效落实,要进一步完善职工保安全的正激励机制,坚持防止安全事故重奖快奖,不断加大发现隐患防止事故的奖励力度,激发全员保安全积极性。
  6.《安全生产法》关于应对新问题、新风险,丰富了哪些防范手段?
  今年“6.13”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138人受伤,“9.10”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户家中燃气爆炸,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特别是2000年以来全国发生的13起隧道建设重特大事故中,有多起是分包转包造成的,这些事故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教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二是《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新增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7.《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进一步明确了哪些要求?
  一是《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二是《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安全生产法》关于新增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为“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扎实开展行业外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深化检企联动,用好公益诉讼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安监办作用,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开约谈危及行业运输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约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9.《安全生产法》是如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
  主要体现在:惩戒力度更大、罚款金额更高,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按日计罚制度,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一是《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二是《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导致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三是《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一百零一条,均增加了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如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第(五)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五是《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0.《安全生产法》关于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保险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是《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新增了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安全保障权益,按照XX集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并下发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根据行业安全风险特点及XX集团要求,全面实施了安责险,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赔偿保障机制。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学习宣贯的质量和效果
  要将《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变化作为学习宣传教育的重点,对照重点任务清单,统筹抓好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青年职工、现场作业职工等全体干部职工培训教育。
  1.如何抓好各级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
  一是组织各级领导人员带头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法》作为领导人员教育培训的必学内容,纳入专业化能力提升培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领导人员培训班主体课程当中,并在培训期间组织进行专题研讨。二是充分发挥干部培训网络学院作用,制作《安全生产法解读》等专题视频课程,并纳入网络学院必修课内容,组织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进行在线学习。三是聘请专家召开专题讲座,向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讲解《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加深领导人员的认识理解,自觉运用《安全生产法》指导本职工作,规范管理行为。四是结合《安全生产法》修订变化情况,把《安全生产法》作为两级党委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开展集中学习研讨,纳入各级领导人员学法清单,作为领导人员学法基本任务。
  2.如何抓好安全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
  一是把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的必修课,纳入培训计划,采取新旧条文对照学习、邀请专家重点解读、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研读《安全生产法》,全面掌握相关变化情况。二是组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做好《安全生产法》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三是安全监察人员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对各单位的监督指导,推动各单位管理人员深入学法、守法、用法。
  3.如何抓好青年职工的学习教育?
  团委组织基层单位结合青年职工特点,一是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深入做好青年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活动,让青年职工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二是以《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采取网络答题、现场竞答等方式,开展知识竞赛。三是运用各单位融媒体平台,组织青年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提高学习宣传效果,促进广大青年职工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四是把《安全生产法》作为青工入职培训的重点学习内容,切实从职业生涯的起始阶段就加强法治教育。
  4.如何抓好现场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
  集团公司层面,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组织各级领导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安全生产法》宣讲,结合上讲台授课、现场检查指导等工作,向现场作业人员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宣传部组织站段领导人员、科室中层干部深入联系点党支部或包保车间班组,为一线职工开展全覆盖宣讲教育。组织运输站段主管安全副职或安全科长作专题访谈,采取制作理论微课等形式,开展互动化、对象化、形象化的宣讲教育。职培部将《安全生产法》纳入集团公司职工脱产培训内容,培养职工依法依规执行标准的作业习惯。党校要发挥专业优势,围绕学习宣贯《安全生产法》开展研究,列出精品课菜单,抓好师资培训,组织骨干教师“送课到一线”,推动《安全生产法》进车间、到班组。基层单位层面,要通过采取集中学习、班组学习、“三会一课”等形式,有计划、分层次抓好全员学习,深入联系点党支部或包保车间班组,为一线职工开展全覆盖宣讲教育。通过采取动态消息、理论微课、专题访谈、图文视频等方式,在本单位内积极营造学习宣贯《安全生产法》的浓厚氛围,做好车间、班组典型做法和干部职工体会感言的跟踪宣传报道。
  5.如何面向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宣传?
  集团公司层面,成立宣讲团,分地区深入基层单位,采取集中宣讲、会议接线等形式,教育干部职工掌握新变化,明确新要求。各系统层面,分别成立培训小组,深入基层单位加强检查指导。将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纳入集团公司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内容,有序抓好干部职工的学习宣传。基层单位层面,参照集团公司做法,成立由领导人员、法律顾问、科室中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代表的宣讲小分队,综合运用宣讲会、网络直播、视频授课等方式,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安全管理人员深入讲、一线职工互动讲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全覆盖宣讲。
  四、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重点工作
  集团公司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重点任务清单中,明确了14项具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
  1.如何做到自觉落实党领导安全生产的重大原则?
  一是集团公司两级党委要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涉及技术政策、生产布局、安全投入、人力保障等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二是人事部(党委组织部)、安监室要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加强党委对行业安全生产的领导,细化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2.如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是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安全生产法》要求,修订集团公司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单位要修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安监室牵头制定下发集团公司《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修订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安全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制定下发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手册。三是经开部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职工安全保障机制。四是各业务部要组织修订本系统《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安全生产重要制度、规范性文件的修建补废工作;健全完善站段标准化规范化考评体系;指导各单位深入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五是基层单位要聚焦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问题解决,组织全面梳理完善既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作业指导书修订工作,推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更好的作用于现场。
  3.如何深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一是企法部、护路办、政法办组织做好法律援助、依法维权工作,积极协同行业监管机构和公检法机关,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公益诉讼等手段依法维护行业权益。二是安监室建立完善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复查机制,修订行业交通事故内部调查办法。三是工会组织各单位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解决情况,采取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是各业务部要规范干部职工的生产、管理行为,确保依法合规,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强令组织冒险作业行为。强化安全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对《安全生产法》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强令整改;对不遵法、不守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五是各业务部,计统、财务、物资、科信、劳卫等部门按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源头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基层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新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做好责任制培训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推动懂法、用法、守法走深走实,压紧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凝聚合力打赢“两坚守两实现”攻坚战。

<\/td>"); document.writeln(" <\/tr>"); document.writeln(" <\/table>");